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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说政务处分法|法不责众已是“过去时”

2021年5月18日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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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说政务处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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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 评   

《政务处分法》第九条规定:“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共同违法是相对于公职人员单独违法而言的,是一种复杂的违法形态。共同违法一般比单独违法具有更为严重的危害性,对公权力威信损害更大,毫无疑问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等处理。鉴于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公职人员的岗位职责、个人参与程度等存在的客观差异,公职人员在共同违法中所起的作用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有必要明确对共同违法行为人的责任追究规则。规定该条的目的就是解决如何给予共同违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问题。

 依照《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政务处分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五项等规定,对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的,监察机关经立案调查查明违法事实后,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区分不同情况,依法追究监察责任:(1)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2)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其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3)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4)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5)对公职人员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释 解   

 理解和适用《政务处分法》第九条规定,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内容:第一,共同违法的主体是二人(含二人)以上公职人员,这是其区别于单独违法的本质特征。第二,必须有共同故意,这里的“共同”,不仅有“相同”的含义,而且有“合意”的含义,既要求共同违法行为人有相同的违法故意,也要求各行为人之间有违法的意思联络。第三,共同违法行为人实施了共同的行为。这里的共同行为,不仅指各行为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违法构成的行为,而且指各行为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整体。在发生了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各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作为一个整体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对于共同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需要考虑两个方面因素:一是其在共同违法中所起的作用,二是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实践中,可以对为首者和其他公职人员给予不同处理,以体现区别对待、过罚相当的原则。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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