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纪检监察系统 “严守办案纪律、杜绝跑冒滴漏”管理办法
为认真落实“打铁必须自身硬”专项行动的要求,切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在纪检监察机关落地生根,促进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勤政廉洁,严守办案纪律,杜绝跑冒滴漏,正确履行职责,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顺利开展,参照有关政策法规,经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委委务会)研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办理案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人员参加,不准一人承办案件,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必须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第二条 凡是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1.办案人员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2.办案人员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3.办案人员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4.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对办案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三条 办案人员必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案,严禁非法收集证据,严禁伪造、隐匿或毁灭证据,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侵害党员民主权利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办案人员在履行办案职责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单人接触、讯问被调查人、证人及涉案的其他当事人;
2.通过诱供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3.利用办案之机,接受涉嫌违纪违法人员及其单位宴请或礼品、礼金,向被调查人及其亲友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单位私自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其他物品或报销各种费用;
4.利用工作之便,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找关系;
5.对被调查人员进行袒护或报复、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导致应追究责任的未被追究,不应追究责任的受到追究。
第五条 办案人员在扣留、封存物品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涉案物品、文件等必须当场点验清楚,并逐一填写《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并由物品持有人或在场人签名;
2.不准扣留、封存与案件无关物品、文件等;
3.扣留、封存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4.对违禁品和淫秽录像书刊的扣留应严格封存,不得观看和阅读,不得扩散外传;
5.严禁使用暂予扣留或封存的物品;
6.查封、扣押等取证工作,须全过程录音录像。
第六条 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1.不准打听、了解职责范围以外的案件情况,不准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其亲友传递信息;
2.不准向被调查人及其他人员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内容及领导批示和内部讨论的意见;
3.不准透露未公开的案件查处情况,以及未公开的对违纪违法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4.不准泄露、扩散举报人的情况或有关举报材料的内容,不准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内容;
5.不准宣传未办结的案件,不准在任何场合谈论案情;
6.卷宗必须妥善保管,未经领导批准不得转借他人,不得携带案卷或调查材料外出,更不得遗失;
7.办案人员在办案中个人的意见被领导或常委会否决以后,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和维护领导和常委会的决定。
第七条 办案人员需要遵守的其他保密工作规定:
1.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坚持做到四不,即:不该看的秘密不看,不该问的秘密不问,不该传的秘密不传,不该记录的秘密不记录;
2.严禁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存放、处理涉密事项;
3.严禁携带机密材料探亲、访友和出入公众场所;严禁将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存储介质及信访件等涉密文件带回家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严禁携带出境、出国;
4.严禁在公共场所或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涉密工作事项;严禁与案件无关人员谈论案件上的有关问题;
5.严禁在私人交往、通信或公开发表的文章中涉及涉密事项;
6.严禁将人民来信及领导批示件的原件或复印件交给被反映人或被反映单位;
7.严禁将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接入互联网,机关办公用的内网、外网要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
8.严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严禁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改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办案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调离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2.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3.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情节的。
(二)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2.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3.其他应当从轻追究责任情节的。
第九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监督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灌云县纪委办公室
2020年9月7日印发
- 上一篇:灌云县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 监督管理办法 2020/11/3
- 下一篇:中共灌云县纪律检查委员会2020年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20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