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云县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约束纪检监察干部生活圈、社交圈、朋友圈,切实树立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党纪法规和中央、省、市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八小时以外”是指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
第三条 本办法监督管理对象为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党员干部。
第四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层层落实;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强化预防、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依纪的原则。
第五条 纪检监察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一)铭记身份,注意形象,谦虚谨慎,文明诚信,遵纪守法。
(二)带头遵守社会公德,遵守社会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和文明创建活动,尊老爱幼,家庭和睦,正确处理邻里关系。
(三)提倡科学、尊重科学,移风易俗、勤俭节约,自觉弘扬优良传统、践行新风正气。
(四)积极参与健康向上、有益身心的文化娱乐活动,抵制低级庸俗和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
第六条 纪检监察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必须禁止的行为:
(一)擅自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网站论坛等信息网络平台及其他公开场合发表、传播有损纪检监察机关形象、涉及工作秘密等不当言论、负面信息。
(二)参与“黄、赌、毒”和封建迷信活动,参加邪教、传销等组织或宗族势力。
(三)擅自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活动。
(四)实施家庭暴力,虐待老人、家庭成员,粗暴处理邻里、他人关系,违反生活、居住、活动地区管理规定等有悖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行为。
(五)出入陪侍性消费娱乐场所,参加不健康娱乐活动,发生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交通违章等影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形象的行为。
(六)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从事营利性活动或兼职取酬,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特定关系人的营利活动谋取利益。
(七)帮助别人打探消息、通风报信、说情干预,泄漏工作秘密,为被调查对象出谋划策、疏通关系、逃避追责。
(八)在公共场所耍特权、逞威风,作风粗暴、态度蛮横。
(九)打着纪检监察机关的旗号办私事、谋私利、徇私情,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
(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十一)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在婚丧喜庆事宜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十二)不讲诚信,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七条 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措施:
(一)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报告制度。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遇有重大事项,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报告。
(二)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公开制度。
1.建立公开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通过网络、来信来访、举报电话等途径投诉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违纪行为。
2.建立明察暗访制度。领导班子分头分级定期开展家访,了解纪检监察干部在家表现情况,重点关注廉内助和家人的评价;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暗访,及时发现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存在的问题。
3.建立媒体联动制度。随时关注、及时处置新闻媒体关于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问题的报道。
4.建立社会监督制度。每年发放一次调研问卷,依托村(社区)、居住小区邻里群众、业主委员会、物管公司等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情况进行了解、监督。
5.建立民意调查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座谈会,听取特约监察员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6.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加强与司法机关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信息交流,及时了解和掌握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遵纪守法情况。
第八条 对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监督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灌云县纪委办公室
2020年9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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